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需要发挥社会每一个人的力量。(顺德城市网资料图)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万家长) 举报有奖,最高可达30万元!近日,顺德区政府审议通过了《顺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举报顺德辖区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顺德城市网记者注意到,《办法》跟2014年制定的奖励标准有调整,范围增加了对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方面的内容,奖励标准也有些许不同。
食品药品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近几年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手段越来越隐蔽、流动性越来越强、打击难度越来越大。据介绍,顺德目前共有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获证企业超过2万家,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1480余家,保健食品生产、零售及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超过1970家,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发动和依靠群众,借助社会力量群防群治,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道课题。
为此,顺德区扩大了原有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制定了针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等领域的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传真、信函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如果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被行政机关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办法》给予发放奖金,最高奖励金额达30万。
《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规定了举报奖励的范围、标准、条件以及办理的相关程序,对具体奖励金额进行了分类。《办法》规定要严格保护举报者个人隐私,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但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会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但处罚决定不包含罚没款的,给予100 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且处罚决定包含罚没款的,根据举报级别,分别按案件罚没款金额的6%、4%、2%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30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三)举报案件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收回)许可证件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给予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奖励;
(四)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以涉案货值金额为基础,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奖励,低于2 万元的,给予2 万元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满足上述奖励标准两项以上的,按较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一次对一个涉嫌违法主体的多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执法部门合并立案的,按一个案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举报食品药品非法添加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适当上浮1%~2%,或者在规定的奖励幅度内从高奖励。
第十三条、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 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必要时可报请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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