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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价格不正当”,美的被罚10万元



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对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网络图)


  顺德城市网消息 (见习记者何淑珍)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对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在经营淘宝天猫店铺“美的官方旗舰店”过程中,存在价格不正当的行为处罚10万元。

  据了解,2014年4月至7月期间,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淘宝天猫店铺“美的官方旗舰店”过程中,存在价格不正当行为。在销售过程中,商品页面标示的“原价”并非促销期前七日内有交易记录的最低成交价格,且相关“原价”并无相应成交记录的商品有销售型号BCD-215TGM(E)美的冰箱、型号BCD-206TGM(E)美的冰箱、型号BCD-215TEM(E)美的电冰箱、型号DT23S+Q636美的烟灶套装、型号KFR-35GW/BP2DN1Y-IF(A3)美的空调、型号KFR-35GW/BP2DN1Y-HB403(A3)美的空调、型号TG70-V1220E小天鹅洗衣机等。

  其次,型号BCD-215TGM(E)美的冰箱、型号BCD-206TGM(E)美的冰箱等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商品页面标示的“直降3151”、“直降3121”、“直降1119”等价格标示无依据。

  此外,在销售型号KFR-26GW/DY-PA401(R3)美的空调过程中,商品页面描述的“仅此一天错过就没了,最低至¥2299”与实际不符,促销活动当天(2014年6月18日)及促销活动结束后(如2014年6月19日、20日)上述商品销售价格仍为2299元。

  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表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商品页面截图、销售记录、订单截图等证据证明。而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证据已签名或盖章认可。因此,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认为,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

  据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须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100000元如数汇入顺德区国库。并使用《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将银行汇款单第三联送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物价科备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另外,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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