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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非户籍居民可获临时救助,一年最高1.5万



你有突发困难,顺德有临时救助。(资料图)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万家长) 外地人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一年也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昨日(8月10日)起至本月14日,《顺德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征求公众意见。

  顺德城市网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的区别是扩大了救助对象的范围。非顺德户籍居民,只要持有居住证半年以上或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享受到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

扩大范围,非顺德户籍也可享受


  据了解,这份征求意见稿是在2013年顺德印发的《顺德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下称“旧办法”)基础上修改的,有了很多变化。其中变化最大的要数救助范围,非顺德户籍也可以享受。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目前正在实施的“旧办法”在救助对象上要求是具有顺德区户籍满1年的城乡居民,并且要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全区当年低保标准5倍的困难家庭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救助范围不同,要求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低保标准4倍的城乡居民。并且,对本区户籍没有年限要求,新增了对非户籍居民的救助。其中,非户籍居民,需持有居住证半年以上或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

救助标准

分类救助,一年最高不超过1.8万元


  “旧办法”的救助标准简单直接:一年内可多次申请,每次最高限额5000元,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13000元。

  而征求意见稿根据各类群体的需求,分三种情况进行补助。其中,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特殊疾病的,低保和低保临界家庭一年内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8万元;本区户籍其他困难居民、非本区户籍居民及其在本区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子女,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此外,因遭遇重大家庭变故、意外事件或其他突发状况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也不同。

社会参与

新增内容,或向社会购买服务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社会力量参与的条款,提出各镇街人社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另外,也建议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民社部门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顺德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联系人:梁小姐(电话:22831132)。

■你说我说

  网友“飞跃”:身边也有朋友在顺德住了很多年,因病或其它突发情况有难处,但不能享受临时救助举措,只能通过媒体等呼吁,为新方法点赞。

  网友“思想空间”:对更多人开放临时救助,是顺德对外开放的胸怀,也是一种共融的情怀。

  网友“幸福起点”:惠民政策无户籍限制,真好!社会上还有很多弱势群体,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希望通过政策的享受,让他们更好地融入我们的城市。

■新版临时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特殊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家庭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区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区5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区10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年内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8万元。

  (二)本区户籍其他困难居民个人负担费用超过6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区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区5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区10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年内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持有居住证半年以上或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及其在本区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子女,在顺德区域因遭受突发性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时,且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区10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年内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因遭遇重大家庭变故、意外事件或其他突发状况,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区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成员重伤或死亡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区5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经各类救助帮扶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区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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