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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惯犯路边埋伏,无辜市民被骗六千元



犯罪团伙路边驾车行骗,最终一一获刑(图片来源于网络)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通讯员邱霖静) 被告人罗某战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罗某路、郑某、李某到顺德陈村镇半岛碧桂园二期东南面保安亭对开路段寻找诈骗目标,被害人钟某不幸被骗人民币6000元。顺德法院梁法官抽丝剥茧,理清明细,被告人一一获刑。

  据顺德法院介绍,2013年11月25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害人钟某驾驶小汽车经过陈村半岛碧桂园二期东南面保安亭对开路段时,被告人罗某战驾驶小汽车缓慢行驶在被害人钟某的车辆前面。后被害人钟某超车时,李某驾驶自行车拿着一块之前准备好已经损坏的电路板故意和钟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假装倒地受伤并摔坏手中的电路板,郑某帮忙拦下被害人钟某。

  随后,李某以受伤及电路板损坏为由和钟某商量赔偿事宜,期间还打电话给罗某路,罗某路假装是李某的亲戚与被害人钟某协商,最终骗取钟某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

  顺德城市网记者昨日(9月18日)从顺德法院获悉,罗某路200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而郑某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4年8月,顺德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路、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罗某战、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梁法官认为,被告人罗某路、郑某、罗某战、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路、郑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梁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平常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行驶。一旦发生碰撞等事故,要提高警惕,仔细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警,不要为了一时省事,错花冤枉钱。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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