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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检察官”能赎侄儿,被骗10多万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通讯员邱霖静、涂远鹏) 被害人陈某胜因侄儿陈某清及王某、黄某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被刑拘一事,在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与陈某通等人商议将陈某清等人“赎”出,后通过老乡介绍认识了陈某荣,陈某荣称可以将陈某胜的侄子等三人从看守所搞出来,每人要人民币6万元,总共要收取18万元。

为“赎”侄儿被骗16.5万元

  据顺德法院方面向顺德城市网记者介绍,在2013年7月1日18时许,陈某胜等人约陈某荣在南海区丹灶镇竹溪酒家宏图房吃饭商议,并给陈某荣现金4万元,陈某荣收钱后写下收条“今收到陈朝胜4万元正作办事费用,如十天内不能办完成退回所有款项。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在7月的1日至20日期间,陈某胜在顺德区勒流道等地一共转账给了陈某荣12.5万元,合共给了陈某荣16.5万元。

  期间被告人谢某城在第三方介绍下与陈某荣认识,谢某城自称在检察院工作,陈某荣得知谢某城在检察院工作,在2013年7月13日将6万元交给第三方介绍人,委托其让被告人谢某城去办理此事,并将共6万元交给谢某城。之后陈某荣、谢某城在得知陈某清等三人已被逮捕后无法脱罪,在陈某胜向陈某荣、谢某城追讨16.5万元时,谢某城已将6万元花光无法退还,且潜逃,而陈某荣也将余下的10.5万元花光,去了广西没有回来,并一直都没有还钱给陈某胜。

嫌犯投案自首终获刑

  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荣、谢某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荣骗得的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城骗得的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谢某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陈某荣虽以“赎”人为名收取款项,但其自身没有能力将人“赎”出的情况下,仅将其中的6万元转交被告人谢某城办“赎”人之事,余下的10.5万元均自行使用,故被告人陈某荣在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对此,法官建议,人民群众应该相信司法机关对案件会进行公正处理,遇到所谓“公安”、“检察官”、“法官”自称可以帮忙摆平的情况,应该提高警惕,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不应该盲目相信可以花钱消灾,而陷入犯罪分子精心构造的诈骗陷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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