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最高可达15万元!(网络图片)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日前,顺德区公安局起草修订的《顺德区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顺德城市网记者从该实施办法中获悉,顺德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最高可达15万元!
为激励公民见义勇为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在政治、生活上得到荣誉和待遇保障,顺德区公安局起草修订了《顺德区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8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的方式反馈给顺德区公安局。
顺德城市网记者从公布的实施办法中了解到,该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在顺德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于本办法。
据悉,该办法对一般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行为人造成完全丧失劳动力、牺牲的给予奖励人民币130000——150000元。而经税务部门审核,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行为人造成伤残、牺牲,经顺德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追加奖励人民币30000--50000元。
该实施办法规定,镇(街道)公安部门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区公安局作出见义勇为认定。上报时,应填写《佛山市顺德区见义勇为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见义勇为人员的被抚养人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已支付的赔偿款及其他补助情况。镇(街道)公安部门在20个工作日不能出具调查结果的,经区公安局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另外,对于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其他待遇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及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顺德区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更多信息可登陆顺德区公安局政务网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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