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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诚意金”不退回?弄清概念很重要



买房有风险,弄清“订金”概念很重要(图片来自网络)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王卉林  通讯员胡斌成) 市民康先生提前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的“诚意金”,正式开盘售卖商品房时,选择放弃选购要求开发商退还“诚意金”,却没想到在退还过程中却频频受阻。昨日(5月5日),顺德城市网记者了解到,在大良消委会的调节下,开发商已经将款项退回。

事件回顾
10万元的“诚意金”,迟迟无法退还


  市民康先生于2013年12月21日和23日,向佛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产支付了10万元的“诚意金。2014年1月中旬开发商正式开盘售卖商品房,但由于价格过高,康先生放弃选购,故要求开发商退还“诚意金”,开发商表示同意。

  在2014年1月23日,康先生把相关资料交至开发商时,开发商表示需要经过财务流程审批才能把诚意金全额退还至康先生。随后,康先生表示已多次询问审批时间,但开发商一直没有给予他任何明确回复。后来实在没辙的康先生,将此情况投诉给了大良消委会。

解决结果
消委会介入讲法调节,款项已经退回


  大良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了该纠纷。“经过与开发商的沟通,了解到审批时间过长是因为商家考虑到康先生是由于自身原因而申请退款,所以商家必须把消费者的资料审核清楚才能退款。”大良消委会相关人员介绍到。

  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良消委会相关人员表示,康先生与开发商未对该“诚意金”约定性质,所以该“诚意金”只是一般的预付款(订金)性质。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须原数退还“订金”。对此,大良消委会再次向开发商致电进行法律法规进行了讲解,并告知如果康先生向法院起诉的话,贵公司不只是退还10万元的款项,还要外加该款项的两个多月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当时,开发商表示马上处理。后来时隔一段时间,大良消委会工作人员再次致电康先生得知,开发商已将款项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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