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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装修业务纠纷,龙江几名男女发生殴打事件,造成人员受伤(图片来自网络)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邱霖静) 近日,顺德法院审结一宗故意伤害罪案,案件中五名被告人因装修业务纠纷对被害人大打出手,最终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二十三日。

因装修纠纷引发的殴打

  被告人蒋某(男)是顺德区龙江镇某装修公司的员工,2013年8月18日,被害人王某(女)、肖某(男)来到龙江镇文华路某小区找到蒋某,为之前的一项装修工程纠纷找其理论。王某、肖某称蒋某抢了原本属于他们的装修工程,但蒋某矢口否认。双方在理论过程中发生争执、推打,扭打中,王某用头撞向蒋某的鼻子。

  随后,蒋某致电通知其母亲刘某良,刘某良得知后又将此事告知与蒋某一同在该装修公司工作的同乡,即其他被告人周某(男)、刘某军(男)、刘某(男)等人前来“助威”。

  很快,刘某军、刘某良、周某、刘某等人先后赶至该小区门口。刘某军在小区门口遇见另一被害人肖某兰(女),随即持防盗锁砸向肖某兰的眼部,致使肖某兰受伤。王某与肖某见状,从小区内赶到门口,双方爆发打斗。

  其中,周某持防盗锁、蒋某持铁铲、刘某持防盗锁参与打斗,与刘某良、刘某军等围殴王某,致使王某身体多处受伤。而周某与刘某持防盗锁追打肖某,致使肖某受伤,刘某良则掌掴了肖某兰。打斗过程中,蒋某、刘某军不同程度受伤。

五人被判拘役四个月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符合钝器作用所致,造成右侧尺骨中上段骨折,属轻伤;肖某兰的伤情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造成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肖某的伤情造成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蒋某伤情为左肘部擦伤、右手环指表皮剥脱,未达轻微伤;刘某军的伤情为右手食、中指指背两处擦伤,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等受害人获得人民币14万元的赔偿。2013年12月,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刘某军、刘某良、周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

  经顺德法院审理,被告人蒋某、刘某军、刘某良、周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二十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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