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邱霖静、杨虹) 近日,顺德法院审结了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申请人何先生的诉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裁定驳回。
据顺德法院介绍,201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郭某夫妻通过广州某咨询公司与申请人何先生认识,郭某夫妻遂与何先生于当日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以及《借款借据》,郭某夫妻向何先生借款4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7日,借款月利率1.5%(按月付息),以郭某名下的位于顺德大良五沙社区的一处房产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何先生称,郭某夫妻按照约定支付了2012年9月28日至2013年8月5日的借款利息。但借款到期后,郭某夫妻却表示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于是何先生向法院申请,对郭某夫妇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拍卖、变卖该担保房产。
在法院举行的听证程序中,郭某夫妻共同辩称,借款40万元是事实。但已经归还利息8.5万元,其中6万元利息在收到40万元借款时已直接扣除,郭某夫妻实际收款34万元;后郭某夫妻又于2013年7月、8月期间通过转账的形式转给案外人陈某2.5万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民事裁定,认为何先生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何先生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裁定当日生效。据了解,该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顺德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法官释法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规定,记者采访了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欧阳玉琼法官。
一问: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法官: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一项新增的特别程序,对当事人有什么便利?
法官:对于符合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在标的数额方面也没有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裁终审,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院长批准。
因此案件审理时间大大缩短,也大大减轻了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提高了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被称之为《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
三问:怎样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
法官:首先,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必须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还需向法院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需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明确的申请事项以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事实与理由。最后,还需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担保物权成立的证明文件,即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等;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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