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五年四审的《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两个字的改变,折射的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巨大转变,体现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民生关怀,力图保障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
一、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三鹿奶粉”事件,凸显了“免检制度”的重大弊端,免检制度的存在使得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二、构建全程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比各部级单位更高一级的该委员会进行统领协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到地方,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各平级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或推诿扯皮等问题,改变“多龙不治水”、群龙无首的内耗局面。
三、 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一个重大变化在于明确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有专家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四、明星代言须过“信用关”
虽然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明星的虚假代言也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效应所带来的信息优势和跟风趋势,实在不可小视。为此,《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对目前愈演愈烈的明星虚假代言、名人不负责任代言现象进行了遏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相当于在立法上给代言名人或明星们设置了“代言信用关”。
五、“损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损一赔十”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是在全社会呼吁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势头,让违法生产经营者“倾家荡产”的背景下出台的,震慑力度相当之大,有关人士预计必将由此掀起一场维权风暴。
六、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布机制
为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避免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的内容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七、受监管的食品范围更广
国家对食品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将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列入监管范围就是重大体现之一。 保健食品行业是一个注重营销技巧和宣传手段的行业,也是一个企业屡屡寻找法规漏洞打出“擦边球”的行业。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写入《食品安全法》,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无疑提升了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
当今社会普遍存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比如在面粉中加增白剂、荧光剂,在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等,对这些无益于人体健康的添加剂,《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
(编辑: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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