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城市网消息 昨日,顺德区首宗乙肝歧视案再度开庭审理。
据了解,原告詹某去顺德某资产管理办公室单位应聘体检时,被检查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因此未被录用。詹某遂将对方告上法庭。昨日,该案继5月17日后二度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
昨日上午9时,在顺德法院第七审判庭,詹某状告顺德某资产管理办公室歧视乙肝人士案再次开审。该案曾于5月17日第一次开庭,原告要求被告录取原告,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被告则否认有歧视原告行为存在,当庭没有宣判。
昨日,法庭上,原告又向法庭补充提交未婚证明和《健康证》,证明自己符合被告单位的录取条件。法院组织双方对补充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质证,但当庭并没有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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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原告詹某诉称,被告某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11月2日在报纸上刊登了《招聘管理人员公告》,原告按照公告内容要求邮寄了相关应聘资 料,并于同年12月19日上午参加了被告组织的专业测试。
今年1月21日,被告以短信方式通知原告,参加次日下午3时举行的拟录用人员座谈会,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一份,告知拟录用人员需要完成身体检查及政治审查,经体检、政审合格者,发放正式录用通知书,于2010年3月1日正式上班。
随后,原告按要求参加了被告组织的体检,并签名同意对其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乙肝六项)。检查结果显示,原告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之后,原告没有接到上班通知。
在申请劳动仲裁并被告知不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录用原告,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王晓 (编辑: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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