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城市网消息 村民组长在卖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卖地款共计40余万元。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仕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2005年6月7日,郭仕垣(男,70岁,佛山市顺德区人)经村民选举,并经大良街道近良居民委员会确认,担任大良街道五坊股份社石二组组长。
郭仕垣伙同郭世伦,利用郭仕垣担任石二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以股民表决同意,并通过股民以每股32000元的方式转让,将属于石二组集体所享有的提留土地量化份额的拍卖款共计7 140 452.87元非法占有,其中被告人郭仕垣分得436 544.94元;被告人郭世伦分得463 960元。
案发后,郭仕垣的家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郭仕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郭世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6月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仕垣、郭世伦职务侵占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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