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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首宗未成年人醉驾案,肇事少年被拘役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杨虹) 以往的新春佳节,小陈都过得开心充实,但是今年的春节他却过得很沉重,原因是他早前因酒后驾车导致一起交通事故,他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春节前,小陈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是自2011年5月1日我国实施醉驾入刑以来我区首宗未成年人醉驾案件。

  事实上,小陈今年还是一位未满18岁的小伙子,说起他的案子,还得从2011年11月14日说起。当天晚上22时10分许,小陈饮酒后驾驶一辆桂D/MG57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滘镇西烈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烈路“街舞牛仔店”对开路段处,在对向车道向左转弯处与一辆小型轿车相遇,两车避让不及,小陈的摩托车失控冲到对向车道。这时,在相对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粤J牌的二轮摩托车也避让不及,与小陈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在碰撞中,小陈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因为小陈开车前喝了酒,他要接受交警的酒精测试。测试显示小陈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0.6mg/100ml,小陈被证实为醉酒驾驶。经过事故认定,小陈与事故中的小型轿车的车主胥某要对此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今年的1月10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小陈的案件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小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他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由于小陈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以此同时,案发后小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小陈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小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小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编辑: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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