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20日,市场安全监管局对王某经营的餐厅进行检查,王某经营现场未能提供合法证照。经过立案调查,王某从2012年1月份起,未经市场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被查获止,经营2个月,有经营额12000元。
经过市场安全监管部门调查,王某无照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对王某处以责令改正和3000元罚款。
在调查过程中,王某对执法部门的处罚有意见,认为自己刚刚开业,现在处于试营业阶段,应该允许有几个月的试营业期,再办理营业执照,据此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罚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
王某的辩解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合情合理?
【解析】
基于确保国家财政税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世界各国的法律无一例外地对无照经营持十分严厉的否定态度。
我国对于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准入关口也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只有办理了合法证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03年1月6日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由此可见,虽然现实生活中,由于竞争压力及各种因素的存在,相当一部分民众仍存在一种做生意先试营业,再视情况办理证照的思想及习惯做法,从一定程度上讲,先行试营业,再办理证照看似合乎情理,但实际则不然,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是一种无证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鉴于此,提醒广大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民,切勿认为试营业合法、合情,对试营业说NO,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先行办理营业执照,再从事经营活动,方可享受法律对经营户权益的保护,否则,因试营业无照经营被法律处罚,得不偿失。
(编辑: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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