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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坐314公交车摔伤,公交公司拒赔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邱霖静)  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究竟责任在谁?公交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11月27日下午,一名乘客向佛山市顺德区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索赔的案件在顺德法院开庭审理。

◆事发

人没站稳公交车启动了,65岁老人摔倒


  据顺德法院介绍,事发在今年的1月5日,65岁的卢某与一位76岁的家属在大良云良路东康路口站乘坐314路公交车准备前往三洲市场。两人上车后,走到司机身后的位置,当时卢某尚未站好扶稳,司机就启动车辆前进,车辆突然加速前进让卢某摔倒在地。

  摔倒后的卢某当即感觉到身上一阵剧痛,但是公交司机并没有停车询问卢某的伤势,也没有将卢某送往医院治疗,而是继续按照公交车的正常路线行驶至终点站番禺宝墨园,然后再返回大良,这个过程长达一个多小时。

  卢某说,在这一个多小时的路程中,他因为剧痛无法起身,一直跌坐在车内地板上。最后,在卢某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司机才在回程途中将车停靠在钟楼站,由救护车将卢某送往顺德人民医院治疗。

◆索赔

老人伤后生活无法自理,公交公司拒绝赔偿


  随后,经医生诊断,卢某右侧髋部外伤,左侧股骨头缺血坏死,经人民医院的治疗,出院后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佣一位护理负责卢某的生活起居。

  经过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卢某因为该事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然而卢某出院后,找到顺德区鸿运公交公司商谈赔偿善后事宜时,却遭到了拒绝,该公司不肯支付护理费用。于是,卢某将顺德区鸿运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并向法庭请求其赔偿支付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及诉讼费等8万余元。

◆庭审

公交公司:老人没证据证明摔伤与公交车有关


  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卢某乘坐314路公交车,已经和被告鸿运公交公司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原告在公交车上摔倒导致十级伤残,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被告答辩人却认为,原告没有乘车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成立运输合同,故双方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另外,被告答辩人还认为,公交车启动行使并不会有太大的运动幅度,因为与原告同行76岁的家属以及车上其他人均没有因此受伤。被告答辩人认为,原告的受伤是因其上车时自身的重大过失和自身健康因素导致的,且其所鉴定的十级伤残也与乘车所受伤害无关,故被告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当日,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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