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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来了,《旅游法》“出招”了!



旅途美景需要有好的旅游心情

  顺德城市网消息 (见习记者蔡夏阳) “零负团费”、“指定购物场所”、“自费项目”、“车游景点”、“远眺景点”等字眼在旅游市场可谓是屡见不鲜,并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利益,但在10月1日《旅游法》施行以后,这些字眼将会从旅游市场的“词典”里驱逐出去。

  昨日(9月4日),顺德区文体旅游局联合区旅游协会在区政府举办了为期一天的《旅游法》培训班,广东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长、广东省导游协会会长郑文丽和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谢雄伟对《旅游法》做了解读,并回答了企业提出的各种问题,区文体旅游局副局长马汉根作了动员讲话。

  顺德城市网记者了解到,有许多市民认为《旅游法》施行以后,旅行社的价钱会大幅提升,驴友们游不起了,旅行社的生意也不好做。然而顺德旅游协会会长周天任则认为,短期内会对消费者的心理以及旅行社的收益有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新《旅游法》的施行,将会促进整个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化解消费者以及旅游从业者的担忧。

市民有话说

消费之忧
“注水”的旅游能否“晒干”

  “880元香港游、1500元泰国游?真的吗?”一些消费者对旅行社推出的廉价香港、澳门、泰国游纷纷表示怀疑,但想到团费低于机票价,消费者便会中了旅行社的“零负团费”圈套。据记者了解,此类旅游团在旅途中一定会以不同的方式加收费用。此外,购物时间比逛景点时间长以及自选付费项目成了“必选”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消费者。

  但凡去过北京的人们,大都去过长城、十三陵等地方。2013年春节,家住大良的小周跟随大学同学来到北京,找了一家旅行社前往十三陵观光,结果一天的旅游时间,在十三陵只呆了3个小时,其他时间除午饭外,都在各旅游纪念品销售店、保健品销售店里转悠。如此不说,导游还美其名曰:下午带大家到附近北京最刺激的游乐场游玩,但费用要自理。

新法出招
让旅游回归本原


  记者注意到《旅游法》35条特别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周天任说:“便宜的线路最容易遭到消费者投诉,这种线路并不是纯粹的旅游,便直接影响旅游行业的素质,《旅游法》让旅游回归本源,使得消费者真正享受旅游的乐趣。”

  郑文丽则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正确选择旅行社,对自己的出行负责任;同时她也建议旅行社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具有吸引力的线路,并公示旅游行程单,对消费者负责,而非只关注狭隘的利益。


■业界有困惑

导游之虑
我们的收入如何保障

  据记者了解,现在很多导游都是自由职业者,不少导游都没有基本工资,所谓的带团津贴也非常低,与导游工作的辛苦程度和劳动强度无法匹配。

  “大家可以不购物,但必须得进门,算是帮我一个忙。”在旅途中,游客经常会听到导游这样的请求。曾有一家旅行社的导游也向记者诉苦:“我们连基本工资都没有,就靠着旺季的时候带两个团,能挣个两千块钱的费用。”

  于是旅游业超低薪的体制将导游逼成了回扣狂。“现在的导游工资多的也就千把块左右,几百元的很正常,旅行社这样做其实是违法违规的。要消除回扣这一旅游业顽疾,只有大幅度提高导游待遇,保障导游基本生存权。”王女士曾是广州一家旅行社的导游,因无法忍受工资无保障,便转了行,现在自己在大良经营了一家花店。

新法明示
导游服务费“名正言顺”


  针对导游们的担忧,郑文丽向记者解读了《旅游法》的相关新规:第60条第三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111条第三款,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因此,旅游者在团队出发前,必须交齐包括导游服务费在内的合同约定费用。

  对此,马汉根则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旅游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加强旅游业内部的管理,能够有效地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消费者、导游以及企业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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