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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刀挟持工友被判刑三年,只因190元?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因为190元的金钱纠纷,他挥刀挟持工友,向老板索要钱财。最后迎来的不是钱财,而是牢狱之灾及三千元人民币的处罚。

  昨日(7月25日),记者从顺德区法院了解到,顺德杏坛一名男子寇某因挟持工友,最后被法院判决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寇某在杏坛镇的一家电镀厂工作。2012年6月5日,寇某因工作上的问题与同车间的工友魏某发生纠纷,两人在争执期间,寇某用手推了一下魏某。而后魏某到医院检查,花费医药费合计人民币190元,而该款项厂方在寇某的工资内进行了扣除。

  之后,被告人寇某觉得难以接受,多次与公司就此事协商,但未有结果,便一直怀恨在心,并将此事的责任推向被害人魏某。2012年6月29日下午,寇某带着一把用纸皮包裹着的菜刀,去到电镀厂二车间的跟单办公室后,突然抽出腰间的菜刀,压在了魏某的脖子上,并威吓魏某,要求魏某以10倍金额赔偿他被厂方扣除的工资。

  随后寇某用菜刀胁迫魏某到该厂二楼老板连某的办公室,并用菜刀威胁魏某及连某支付人民币1900元。三人在商谈期间,连某趁寇某下楼锁自行车之机将办公室的门锁上,并迅速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杏坛派出所民警赶到厂内,将寇某抓获,并当场在他身上起获了一把用纸皮包裹着的不锈钢刀。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寇某已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抢劫既遂犯从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寇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寇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寇某不服判决,随后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直以来,因金钱纠纷协调不成,最终演变成暴力索钱的事件屡屡发生,人们往往在金钱纠纷的过程中,被愤怒或者金钱的诱惑所左右,因一时的冲动,想要通过暴力行为来达到目的。殊不知,暴力行为不仅仅会将自己逼到更为被动的局面,还会因此触犯法律。

  在面对金钱纠纷,特别是索钱未果时,市民应该保持头脑冷静,用正当手段将诉求诉诸法律,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本案中被告人寇某,用利器挟持他人索取钱财,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也告诫人们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通过暴力手段伤害他人,终究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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