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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各类产权的有效流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1〕190 号)、《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顺发〔2011〕22 号)、《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试点管理办法》(顺农改〔20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街道各村(居)委会、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居)委会、股份社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必须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资产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

(二)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集体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集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六)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成立伦教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街道交易所”),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八条 街道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各种服务,具体包括:

(一)提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备性,引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审核资料的真实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六)提供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

(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管理;

(八)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提供平台;

(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

第九条 街道交易所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资源的基础上设置,并妥善解决人员编制问题,保障长期有效运作。交易所运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条 街道交易所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街道交易所以及各村(居)委会、股份社自行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统一使用由区提供的交易管理软件,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



第四章 分级交易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街道交易所交易;三是由村(居)委会、股份社自行组织交易。标的物的交易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

第十三条 根据交易资产的性质类别、标的金额、面积大小、期限长短等的不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

(一)应进入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

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再次流转;

3.合同标的总额500 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

4.根据区的政策文件要求应进入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

(二)应进入街道交易所交易的包括:

1.合同标的总额2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

2.合同标的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3.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4.单宗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5.出租、出借标的物的经营权或使用权,期限5年(含)以上的;

6.根据需要可以进入街道交易所交易的其他资产。

(三)可由各村(居)委会、股份社自行组织交易的包括:

除符合(一)、(二)款的规定,需进入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或街道交易所交易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交易,有关村(居)委会、股份社可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对不足以达到相应规模或条件可以进入上一级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但出让方(出租方)认为确需进入的,可向上一级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该交易机构同意后可进场交易。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进入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应严格按照区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进入街道交易所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出租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街道交易所提出申请。街道交易所按申请表所提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预审结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应准予公开交易。

(二)民主表决

村(居)委会或股份社理事会应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作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并就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村(居、股)民大会或村(居、股)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并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名称;(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规则;(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

(三)交易申请

上款规定的表决事项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0 日内向街道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及相应的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60 日内未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街道交易所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四)审核受理

街道交易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上标注“同意发布”字样;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上标注“不同意发布”字样及说明理由。街道交易所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街道交易所应当根据出让方(出租方)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佛山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网、顺德区人民政府网、伦教政务网等三个网站(以下简称“三网”)同时发布信息;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同时在本村(社区)、股份社范围内公布。

信息发布之日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街道交易所同意,出让方(出租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 个工作日前向街道交易所书面申请;街道交易所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交易

街道交易所应在交易日当日,在本交易所场所内组织交易。交易受让方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受让方(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以外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七)交易确认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街道交易所应及时在“三网”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村(社区)、股份社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街道交易所现场签订合同。若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九)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街道交易所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可由村(居)委会、股份社自行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应在街道交易所的指导和监督下,参照第十七条的交易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村(居)委会、股份社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按规定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由本村(居)委会或股份社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报街道交易所备案;同时将相关交易计划信息在本村(社区)、股份社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条 由村(居)委会、股份社自行组织的资产交易,除农用地发包(出租)的交易可选择在标的物的现场进行交易外,其他资产交易应在本村(居)委会或股份社办公场所内进行。



第六章 资料提交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的出让方(出租方)或者受让意向人,可以直接向街道交易所或标的所属的村(居)委会、股份社申请进行资产交易。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进入街道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2.《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

3.《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

4.《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二)出让方(出租方)的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交易合同样本及竞投须知;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布的出让(出租)交易信息,受让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街道交易所或出让方(出租方)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受让意向人的资信证明;

(三)竞投报价表;

(四)缴存交易保证金;

(五)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一份保证金只参与一宗交易的竞价;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该受让意向人。



第七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街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具体指导和管理;试点村(社区)的村务(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股份社财务监督小组履行职责,负责本村(居)委会、股份社集体资产交易的见证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公开交易时,应有部分村(居)民代表、村务(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股份社部分股东代表、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到场见证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根据资产的权属关系,对每一宗资产交易的见证监督,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属于村(居)委会集体的,原则上至少有1名村(社区)“两委”成员、2名以上村(居)民代表以及2名村务(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交易见证;

(二)属于股份社集体的,原则上至少有1名股份社理事会成员、3名以上股东代表以及1名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共同参与交易见证。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或村(居)委会、股份社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或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三十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监督委员会或街道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八章 有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村(居)委会、股份社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资产交易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第三十二条 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资产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街道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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