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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陈村暴力袭警”宣判 最高判刑八年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陈聪) 昨日(12月30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7.23陈村暴力袭警”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案件涉案人员罗某文等26名被告人分别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放火罪被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最高八年零两个月,最低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张某欢等六名被告人因罪责相对较轻,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而被判处缓刑。

事件回顾

土地纠纷演变暴力袭警,26涉案人员被起诉


  案件审判过程中,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为争夺陈村镇黄家围地块,陈村镇绀现村二龙股份社理事罗某、吴某等人经商量后决定要求该土地承包经营户杜某停止养殖耕种,并要求杜某清理鱼塘、退还土地,但罗某等人的要求遭到了杜某拒绝。于是罗某、吴某等人先后于2011年7月21日及22日下午,召集、组织被告人卢某、廖某等多名二龙股份社村民前往杜谋承包的鱼塘处,并手持铁铲、锄头等工具对鱼塘的塘基进行挖掘、破坏,导致鱼塘与外河河涌相连,养殖鱼流失。同时,其塘基上种植的罗汉松及桂花苗亦遭到破坏,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7月23日上午,公安民警胡国兴、冯志贤、伍胜3名民警到陈村镇绀现村调查取证,被该村部分村民围困,村民将民警驾驶的车辆推倒,将三名民警捆绑在翻侧的车旁。被告人黄某将侧翻面包车的汽油输油管拔掉,致使汽车内的汽油流出。被告人卢某用一布块沾上流出的汽油擦到被困民警身上,被告人梁某随后将点燃的汽油瓶扔向三名被捆民警。

  经法医鉴定,三名被捆民警所受损伤均已达轻伤,而在场执行公务的其他3名公安民警损伤构成轻微伤。综合各被告在案件中的行为,区检察院分别以妨害公务罪、放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参与袭警事件的26名被告人。

最终判决

涉案人员最高判决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


  昨日,顺德区人员法院对26名涉案人员进行了公开审判。经法院查明,因应事实分别对26名被告人判处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放火罪。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之一的卢某因曾用布块沾上汽油擦到被困民警身上,然后由被告人梁某将点燃的汽油瓶扔向三名被捆民警,造成对民警以及现场围观群众生命安全的威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破坏生产罪。对此,顺德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卢某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梁某处予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而卢某也是本案中,执行有期徒刑时间最长的一位涉案人员。

  此外,法院还分别根据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程度依法作出判决。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文等26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由于个人目的,纠集多人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并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共同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分别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和放火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故根据二十六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面对利益冲突,寻求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随着案件的最终判决,相关涉案人员均分别承担了法律责任。有律师表示,被告人所付出的沉重代价,是法律意识淡泊和行为缺乏理性、克制所致案件中。他表示从上述几个案件的起因、案情以及判决结果看,参与实施妨碍公务和放火行为的被告人,为了帮助他人逃脱公安人员抓捕,因一时冲动,采取了过激而且不理智的行为,从而导致严重法律后果的发生。而这种严重法律后果背后,被告人本人是没有任何获益的,也未能实现帮助他人逃脱的目的,更不能改变他人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客观事实,所以被告人为之所作付出未引起任何积极效果,这是一种对冲动的惩罚。

  律师呼吁,广大市民在面对利益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要学会自我保护,保持冷静、克制,并尽力寻求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诉求和解决问题,要彻底抛弃“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编辑: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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