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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北滘镇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北滘镇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滘镇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我镇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顺德区优质企业成长工程(龙腾计划)实施方案》(顺府发〔2010〕14号)、《印发顺德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星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顺府发〔20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滘镇财政出资1000万元,设立“北滘镇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下称“基金”)。基金委托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进行专业化运作。通过建立与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风险分担机制,以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为目的,为北滘镇优质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取得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条 北滘镇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北滘镇经济促进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及终止

  第四条 基金在合作银行开设担保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基金专户”)。基金的划拨由北滘镇企业服务中心核准确认。

  第五条 基金封闭期限运作由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基金利息纳入基金。基金专户在合作期满或合作终止后予以取消。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及管理

  第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应积极开展基金担保业务,按委托基金1000万元总额的20倍提供担保贷款服务。单笔担保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限1笔。担保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收取的最高担保费率为2.8%,除此担保机构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代收费用如公证费、律师见证费、抵押登记费和评估费等,均不属担保机构收费)。

  第八条 合作银行对于享受基金担保的贷款免除抵押担保,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若确需上浮不能超过20%。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基金担保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北滘镇注册登记,经营地址在北滘镇范围内。

  (二)按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中小微型的工业企业,所处行业符合顺德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或者是广东工业设计城内的工业设计企业。

  (三)企业年纳税额20万元或以上。列入顺德区“星光工程”的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不受本条纳税条件的限制。

  (四)企业及其主要股东银行信贷无不良纪录,税务、工商、海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纪录良好。

  第十条 基金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北滘镇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加盖公章):

  1、北滘镇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码证复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报表(最近一期和运作年终报表)复印件。

  5、上年度纳税证明及纳税申报表(需税务机关盖章)。

  6、公司简介及贷款项目简介。

  (二)担保受理

  1、担保机构收到初审材料后,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初步判断客户符合担保条件后即受理;

  2、受理项目后,担保机构对客户进行全方位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3、调查报告完成后,公司开展内部审批,按程序报公司决策机构审批。

  4、受理项目起,在客户按担保机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担保手续(或作出不予担保的答复);

  5、项目受保后,担保机构书面报北滘镇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并由北滘镇企业服务中心出具《北滘镇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项目确认书》;

  6、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担保合同。

  (三)反担保措施。针对受保企业的实际情况,担保机构可适当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

  (四)审批放款。合作银行审批贷款企业的贷款申请,与合作担保机构和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

  (五)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

  (六)贷款到期企业如期还贷,或展开追索、损失代偿程序。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代偿

  第十一条 基金担保贷款风险损失的40%由基金承担,其余60%由合作担保机构承担(用于工业设计的担保贷款风险损失70%由基金承担,30%由合作担保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基金担保贷款风险代偿与补偿程序如下:

  (一)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代偿逾期未清偿的担保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和罚息。

  (二)担保机构代偿之日起60日内,由基金向合作担保机构补偿逾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和罚息总和的40%(工业设计的补偿比例为70%)。期间,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企业追索欠款。基金向担保机构补偿后,双方按有关协议追索欠款,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各方承担风险比例返还。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方有权对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企业通过基金担保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如果发现企业挪用贷款资金用途的情况,基金管理方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索还贷款。

  第十四条 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定期向基金管理方汇报在保企业状况,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滘镇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


(编辑:梁思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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