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办事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现根据我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收入管理
1、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收费政策及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
2、各单位应按不同的收费项目,设立帐册,及时全额逐项登记入帐,并依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不能进行帐外经营。
3、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各项收费(由银行代收)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全额上缴财政管理所。
4、为更好地调动各单位正常收费的积极性,确保办事处财政收入预算的落实,对各事业单位超基数收入增长部分实行计提返拨,作为补充其办公业务费之用。对未能完成收入预算的单位,将对其缺额部分的5%在经费中进行扣罚(政策性影响收费除外)。
(二)支出管理
1、凡纳入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办事处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
2、正常经费开支审批权限:预算内正常经费一次性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主管党委领导审批。
3、预算内专项经费开支审批权限:预算内的专项经费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所加具意见后,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开支由主管党委领导审批;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开支由主管党委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主管党委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办事处主任、书记双签审批。
4、一般性预算外专项经费,原则上不予审批,必须要开支的先要报财政所审核后在本单位年度专项经费或结余中调剂解决。如遇突发性项目需追加经费,由使用单位先做立项申请报告,报主管党委加具意见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区拨预算外专项经费并指定款项使用范围或用途的开支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2)办事处全额负担经费的追加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开支由办事处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办事处主任、书记双签审批。
(3)区与办事处共同负担经费的追加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开支,由办事处主任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办事处主任、书记双签审批。
5、统一会议费开支标准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严格控制其规模,并报主管党委审批后方可进行,开支标准如下:
(1)各线、各单位的年终工作总结及表彰会议,会议费开支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0元/人。
(2)特殊会议,如市、区以上现场会议、经验交流会等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报告审批。
(3)工作会议费,在各单位日常办公经费中开支。
6、原始单据审核手续:单据报销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报销,购物开支、现金支出单还要有证明人签名,才能报销。此外,原始发票要有购货单位和时间,购物的发票还必须要写明所购物品的项目和数量,不能只写“购物品一批”。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仓库实物帐,设立仓管专(兼)职人员。
7、帐户管理:办事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在银行开设对公帐户。不得私自开设存折,不准设“小金库”,一经查出,金额全部上缴财政所。不准公款私存,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8、现金管理:出纳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对于往来款项做好跟踪核实工作,在每年年末要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情况属实的,要在通知单上盖章备案。对于借出的款项,要按合同年限按期追收,对超期不还的单位或个人,要制订处罚措施,加紧追收。对于个别经济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员工,需要向单位借款的,借款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的由单位负责人加具意见后上报主管党委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还必须上报办事处主任(或书记)批准后才能借出。借款期最长为一年。非本单位员工一律不能发生新的借贷关系。未经批准而擅自借出款项的单位,该单位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要负全部经济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属于本管理办法下发前借出的款项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上报财政管理所存档。
9、印鉴管理:各单位在银行开户留印鉴时,必须要留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结算中心主任私章(已纳入财务结算中心核算的单位)、会计人员私章。支票统一由出纳妥善保管。拨款、提取现金必须盖齐有关的公、私章。会计、出纳、单位负责人因事外出时印鉴由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临时专管,要避免互相交叉移交,严禁支票、公私章一人保管。
10、工程、采购项目资金投入管理:凡由办事处财政投资(含单位自有资金、捐赠资金等)建设的工程、采购项目,要先编制预算计划,并将经有关部门审核的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报告一并送交办事处审批。经批准立项后,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建设,并监控建设进度和质量。同类商品批量价格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如汽车、办公设备及大宗物品等,要由办事处机关物资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工程、采购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结算,按合同要求拨付款项。无编列预算计划,未经批准而自行建设、采购的项目,或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预(结)算书的项目,财政不给予付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11、接待开支原则:要大力提倡勤俭节约办实事,尽量减少接待宴请。严禁巧立名目使用公款“吃、喝、玩、乐”,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12、单位发放钱物的管理:凡单位发放给个人的总收入,包括工资、生活补贴、各项的电话费、医疗补贴、摩托车费补贴等,必须按标准执行。未经办事处或上级批准而擅自发放钱物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将所发钱物在年度分配总额内扣减。
(三)票据管理:由市、区财政局(部门)下发的所有收款票据的领用都要通过财政管理所进行,由结算中心各结算组会计人员向财政所票据专管员申领。每本票据使用完毕后要交回财政管理所核销,财政管理所要建立票据登记簿和会计报表,记录、反映各收费单位收费票据的领用、缴销和存余情况,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缴销,统一监管。
二、财务管理细则
(一)帐务设置
1、帐簿设置:办事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年度设置总帐和各项分类明细帐。总帐设一本,明细帐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般明细分类帐有:固定资产明细帐、经营(事业)收支明细帐、经费收支明细帐、暂存款明细帐、暂付款明细帐。
2、科目设置:一级科目必须以国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帐,二级科目根据上级要求和会计科目要求开帐,并按照制度规定的规则进行记帐。
3、会计年度、会计核算时间:以每年1月1日至每年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
(二)贷款(担保)管理:未经办事处批准,任何单位不能以单位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和向其他单位担保贷款,如有违反的,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集体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所购置的家用电器、小车等物品,必须要设固定资产帐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这些资产的管理,务求做到集体资产不流失、不被占用。每年要由财政所牵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如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增减或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并由使用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党委主管领导加具意见,财政所核实,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才能进行处理。
(四)会计出纳的移交手续:会计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或正常移交时要对所保存的全部物品、会计资料等开列明细清单,单位要对有关的收据、凭证支票等进行核验。属一般财务人员移交的,由单位财经负责人监督移交,属主管会计移交的,由财政管理所监督移交。
(五)档案管理:会计人员要定期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按年度建立会计档案。要按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三、 会计出纳人员责任
(一)会计责任:会计人员要切实按照《会计法》、《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合法、真实、完整、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能记帐核算;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要退回,在更正、补充后才可接收。记帐和算帐要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据相符、内外帐务相符。会计报表要按期编送,帐内、表内的数据要真实、准确、清楚、内容完整。对违法的收支要依法纠正、制止,制止无效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要严格监控其限额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审计时,要积极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二)出纳责任:出纳人员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不得混淆公款和私款,不得擅自借支公款。严禁用白条借支单据款代替库存现金,如有违反的,作挪用公款处理。对手续完备的单据才能报销付款,严格执行“十不付款”的规定,即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超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此外,出纳人员做到日清日结,并将月底的银行对帐单交会计审核。
四、监督办法
(一)会计人员由于不执行会计监督职能,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违反财经制度的原始凭证不管理,导致干部、财务人员贪污、挪用、乱借乱用公款的,要追究会计人员渎职责任,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降薪或解聘等处分。
(二)出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包括违反库存限额规定,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知情不报等,一经查出,视其情节给予行政、降薪或解聘等处分。违反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经的领导要对本单位的集体经济管理负全责。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干部、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或知情不报的,隐瞒事实的,要追究渎职责任。
(四)各单位的财务监督职能部门是财政管理所。
(五)办事处主管部门将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各单位要配合做好工作。
五、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办事处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办事处财政管理所备案。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编辑:小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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