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三吨废水要入刑,“红线”踩不得



今年4月,北滘西沙滘头南梪涌被油墨污染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万家长) 今年6月19日,我国正式施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多以前只是处以行政处罚的环境污染行为升级为刑事处罚,解决了环境污染“入罪难”的问题。在工业发达、处在转型中的顺德,该司法解释对执法人员、执法部门、行业又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案例分析
顺德打击排污的里程碑,非法排污者被判刑

  位于陈村镇广隆工业园的正鑫隆电器公司自2011年7月开始,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使用化学原料“三价铬”对不锈钢底板进行钝化,2012年3月,公司员工罗玉中用水搅起沉淀池的污染物并抽排到厂区内的草地中,几天后附近村民发现正鑫隆公司排污管道有红黄色污水排出,进入河涌后变成黄色,河涌的鱼开始挣扎死亡,经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黄色污水铬含量严重超标,本次环境污染事故相关治理费用多达51万元。今年3月21日,被告人正鑫隆老板王永勤、员工罗玉中被顺德区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业内人士表示,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从以前的行政处罚到如今的牢狱之灾,这一判罚对不少排污企业起了很大震慑,也成为了顺德打击企业排污的里程碑标志性事件。

  不过,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对该案件的判罚持保留意见。江敏告诉记者,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其中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罪名修改了,但关于环境污染刑案的司法解释仍停留在2006年的老规定,江敏认为当时法律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入刑标准不明晰。

  江敏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入刑标准,其中就有一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如果该案件发生在司法解释出台时间后,这样定罪毫无问题。”

现状
环保压力
大,2012年工业废水排放量为5590万吨

  据了解,顺德制造业发达,厂企数量庞大,为顺德创造繁荣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环境压力。顺德区副区长、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局长陈浩斌在区政协上周召开的工业污水治理座谈会上介绍,根据2012年对四百多家纳入环境统计企业的统计结果,顺德工业废水排放量约为5590万吨,其中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直排入环境的约2650万吨,约占总排放量的47%,其余皆经企业处理后直接排入环境或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城镇污水厂。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最大的为容桂、均安和杏坛三个镇街,占全区70%以上。纺织业为顺德区最大的工业废水排放行业,约占总排放量的45%,加上金属制品制造、造纸、食品行业,四个行业的废水排放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区60%。

  此外,根据顺德区政府近期出台的《2013—2014改善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工业排放是目前顺德,乃至珠三角地区最为重要的VOCs排放来源,根据调查统计,顺德区约有1200家VOCs排放企业,年排放量约5000吨。《方案》更将龙江、乐从、容桂和大良划为特别控制区域。由于顺德VOCs企业主要包括家具制造、制鞋、印刷、涂料制造等,而家具制造企业主要集中在龙江和乐从,印刷及涂料制造主要集中在容桂,大良则是中心城区,因此上述区域被“特别照顾”也实属正常。

“嚣张”的非法排污者:钱马上给,你们不要来了

  目前,顺德在明确区镇两级监管责任后,加强污染源日常巡查,今年上半年,顺德区环运城管局共检查国控企业485家·次,出动990人·次,对环保设备未能正常运作或相关环保工作未完善的企业作责令整改,共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2份。并且,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日常监测和执法,该局对超标排污企业进行处罚和征收高额排污费,督促企业合法排污和改造治理设施。2012年,全区对3831家企业征收排污费。

  不过,顺德和工业发达的地区情况一样,部分小企业为了逃避在废水废气治理设施上的资金投入,降低经营成本,采用不申请环评审批的方式,私自生产,达到不建或降低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的目的。

  一线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此前一直执行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违规偷排废水,处罚金额远低于环保设备投入和运行成本。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说,在执法的时候,由于处罚金额低于环保投入,甚至由企业老板在执法现场直接对执法人员说:“钱马上给,你们不要来了。”

  2011年,区政府出台了《印发顺德区奖励举报环境违法、非法客运及违法偷采河砂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奖举报和线人制度为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消息来源渠道。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顺德区环运城管局就已接获环保违法线人举报163宗,目前已查处31宗,立案24宗,罚款金额36万元。

威慑力不强,公众认为环保得不到真正重视

  近年来,环境保护越来越受重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只要被确定“严重污染环境”就可定罪。不过,对“严重污染环境”,当时法律未过细量化。律师江敏说,因为污染环境案件办理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虽然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但进入审判程序的非常少,这让公众认为,环保始终得不到真正重视。

  今年6月1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内容对“环境污染罪”等罪名入罪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加重了刑罚力度,环境污染严重犯罪者最高可被判死刑。

  该14种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等等。“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可能面临3至7年有期徒刑,严重的最高可判死刑。”

影响
一线执法:有公安的保障
放开手脚执法

  为解决司法鉴定难,司法解释规定,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等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比如关于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与司法机关对接,大大强化了环保部门对危废物偷排倾倒的打击力度。执法人员表示,这样的话,以后会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犯罪。

  “以前我们执法的标准不清晰、难定罪,‘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全部定量定标准,排污多少、危害多大、怎么处罚都一清二楚。”执法人员称接下来的执法将放开手脚。

监管部门:致30人以上中毒犯失职罪

  江敏还介绍,该司法解释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原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进行了明确,包括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八种情况。环境监管失职罪是针对监管部门设定的,量化入罪标准能预防监管部门失职。

  “上述量化标准也要求环保、水利、海事等各职能部门,今后在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能更加有效地预防执法不严,或单纯以罚代刑。”

相关行业:提倡社会责任,规范行业发展

  对于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顺德涂料商会会长胡景钊认为,法律法规对企业环保的监管越来越高,企业的压力还是非常大的。不过,从长远来看,一方面有助于行业内部的整合,将一些想投机倒把的企业去除,将优质企业留在顺德,另一方面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考验,“作为企业,就需要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

  为此,胡景钊觉得,该司法解释对包括涂料等行业有规范作用,可以进一步规范各行业发展。

思考
全区设立5个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站,成本至少降1/3

  了解顺德各行业情况的胡景钊认为,小企业投入环保处理设备成本非常大。记者注意到,去年年底开始,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便首次对外提出将在顺德区推行分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并拟以龙江为试点,这似乎有助于帮助小企业减少成本。

  去年起,顺德区环运局拟进家具喷涂废水(试点范围乐从和龙江)、食品行业废水(试点范围大良、容桂和勒流)、金属表面处理清洁废水(试点范围陈村)、酸洗磷化废水(试点范围勒流)等4大类型的分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试点。

  相关负责人举例称,一个日排放废水量10吨的企业,只要在工厂内建设一个容量足够大的密闭污水池,通过管道将污水引入池内,每天定时由密封罐大卡车运往废水处理厂处理,“这犹如城市收垃圾一样,被逐一收集起来统一处理,减少了企业自行处理的负担或偷排的风险”。而根据全区七个类别分散工业废水量的数据分析,该报告的调研组建议在全区设立五个分散废水集中处理站。

  相关负责人初步估计,建成后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将大幅减少。以前一家小型企业处理污水的成本是200~300元/吨,但是现在通过统一收集处理的方法,成本可能会下降1/3到2/3。

顺德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今年7月,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布首批30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企业名单,顺德开始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据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企业也可以依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受害的第三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赔付。同时,如果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也可以利用保险金进行环境的修复。

  相关负责人表示,顺德目前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环境风险日益凸显,环境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加大。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和事故处理,有利于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入刑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编辑: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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