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
★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扶持奖励条件及标准
凡在顺德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开展境内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工程的企业(上市主体)有机会获得扶持奖励。而“境内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交易市场(如天津股权交易所等)。
(一)扶持奖励条件
1.已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具有高成长性,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及地方产业发展规划;
3.企业已制定详细的挂牌上市工作计划,目标板块(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交易市场)明确,经中介机构确认符合上市条件,并签订挂牌上市工作协议。
(二)扶持奖励标准
1.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区政府将按上市过程中的辅导备案、材料受理和挂牌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1)企业在2010年10月1日后完成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100万元;
(2)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奖励200万元;
(3)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根据首发募集资金规模按照以下四个档次进行奖励:
①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②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③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④首发募集金额20亿元以上的,奖励700万元。
2.拟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区政府将按挂牌过程中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挂牌备案文件正式受理和成功挂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1)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
(2)主管机关正式受理企业挂牌备案文件后,奖励50万元;
(3)企业成功挂牌后,根据首次募集资金规模按照以下三个档次进行奖励:
①首次募集金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②首次募集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③首次募集金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3.企业从“新三板”成功转入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后,可根据首发募集资金规模享受一次性扶持奖励,其他阶段的扶持奖励则不再重复享受。
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不成功而转上“新三板”,只能根据“新三板”首次募集资金规模享受一次性扶持奖励,其他阶段的扶持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4.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交易所(如天津股权交易所等)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可享受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通过买壳、借壳方式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顺德区的企业,区政府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扶持奖励标准
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我区企业,由该上市企业专题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一事一议明确是否给予奖励。如确定奖励的,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参照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扶持奖励标准,根据其首发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扶持奖励。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顺德区扶持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交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实);
(四)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提供原件交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实);
(五)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提供原件交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实);
(六)证券(或股权)交易所及证券管理机构受理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交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实);
(七)有关上市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交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实)。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申报扶持奖励程序
区财政设立“企业上市扶持奖励资金”,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扶持奖励:
(一)企业可按不同阶段分别或各阶段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递交扶持奖励申报材料;
(二)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征求区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税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本项扶持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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